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能够享有的同样待遇。
■对于非成员国国民的人,只要他在某一个成员国有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活动的营业所,也应当享有与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
■在某个成员国shouci提交申请后,又在其他国家 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享有优先权。
■发明和新型自shouci申请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 6个月),进入其他国家享有shouci申请的权益。
■前后申请专利的技术主题内容要相同。
3、专利独立原则
■一国对某项发明授予专利,其他国家没有义务 也授予专利
■一项专利在某个成员国被授权、驳回、撤销、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在其 他国家提出的专利申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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