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办理要求【可转让授权】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业务分类: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该证书与此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不同的是,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依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办理条件:

1、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2、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4、 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5、 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8、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办理视听节目许可证必须是国有企业控股单位,现在很多大直播平台都是会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等资质。

注意事项: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私营企业等,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因审批条件相对严苛,对于有业务而没有许可证的公司来说,也可以通过授权和收购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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