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进出口业务:制单结汇
1、制单
制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是“单证一致”,即结汇单据上所表述的内容要与信用证上所要求的内容完全一致。
用于结汇的主要单据有以下几种。
1)汇票
跟单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缮制必须严格按信用证上的要求办理。为了防止丢失,一般汇票都有两张正本,即first exchange和second exchange,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两张正本汇票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先到先付,后到无效。
2)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的内容。
3)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因不同贸易方式而异,有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及多式联运单据等。
4)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提交符合销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必不可少的义务。
5)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是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我国出口商品所使用的产地证主要有以下两种。
01、普惠制产地证(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方出口商均应主动提交。
02、普通产地证。它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
6)检验证书
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ion)的种类很多,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情况。检验证书一般由的检验机构出具,也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自行出具。
7)包装单据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种类和规格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说明,主要有装箱单(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
8)其他单证
其他单证按不同交易情况,由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常见的有:寄单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ispatch of documents)、寄样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ispatch of shipment sample)、邮局收据(post receipt)、快速收据(courier receipt)、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以及有关运输和费用方面的证明。
2、审单
(1)信用证结算审单准则
1)按照UCP 600的规定审单。UCP 600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
2)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
3)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国际贸易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
4)按照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信用证是一个与商务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其内容是完整的、互为联系的。
5)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审单。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6)按照单据的商业功能和结算功能相统一的原则审单。单据的商业功能在商品流转及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结算功能是次要的,审单时应着重考虑其商业功能。
(2)单证审核指南
单证的审核是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有关内容进行单单、单证的及时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3)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1)纵向审核法。它是指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证一致”。
2)横向审核法。它是指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一致”。
(4)单证审核的重点
1)综合审核。
检查规定的单证以及所需单证的份数是否齐全;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1)分类审核。
严格对汇票、商业发票、保险单据、运输单据、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进行审核。需要注意的是,均须先与信用证的条款进行核对,再与其他有关单据核对,求得“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3)常见差错。
汇票大、小写金额打错;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打错;发票的抬头人打错;有关单据如汇票、发票、保险单等的币制名称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5)有问题单据的具体处理
对有问题的单据必须进行及时更正和修正,否则,将影响安全收汇。在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将有问题的单据全部改妥。
3、交单
交单是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根据信用证条款的不同付汇方式,由银行办理结汇。
交单应注意三点:其一是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其二是单据内容正确,包括所用文字与信用证一致,其三是交单时间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4、结汇
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经银行审核无误后,银行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将外汇结付给出口企业。
出口银行在这两种结汇方式下并不能取得议付行资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1)付款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通常不用汇票,在业务里使用的即期付款信用证中,国外开证行指定出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受益人径直向付款行交单。
(2)承兑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开出远期汇票,通过国内代收行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提示,经其承兑后交单。已得到银行承兑的汇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