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企业在香港注册公司及ODI备案的相关流程及注意要点
出于香港自由贸易政策及营商便利性的角度考虑,现对中国大陆境内企业在香港注册本地公司及办理境外投资项目(ODI)备案的相关流程及注意要点进行总结,供境内企业及投资人参考:
一、在香港注册本地公司(一)关于在香港注册本地公司的简介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第3分部,香港地区从责任限定的角度将公司区分为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其中有限公司又被细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股份有限公司意指其成员(香港特区普通法中的成员意指股东)的法律责任限于该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担保有限公司意指公司没有股份,而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章程细则限于各成员分别承诺在公司清盘时支付作为公司资产的款额。[1]鉴于商事活动的责任风险,大部分营利性企业会选择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注册类别,少部分非营利机构会选择注册为担保有限公司。因此,以下主要围绕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流程及要求进行论述。(二) 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流程1、拟定公司名称在香港注册成立本地有限公司需先行拟定公司的名称,关于拟定公司名称可参考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布的《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除香港注册处处长特批,公司名称应以中英文或纯英文命名且必须以“Limited”结尾。[2]公司名称核名通过后再进行后续步骤。此外,公司名称不得与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具体需通过香港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3]确认);注册处处长认为使用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属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属违反公众利益的。2、提交申请文件香港公司注册处要求创办人(创办人通常是股东,但不限于股东身份;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团体)以印本或电子形式递交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申请文件,必要文件包括法团成立表格(表格NNC1)、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文本、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1)。(1)法团成立表格(表格NNC1)该文件中需要明确公司的名称与类别、在香港境内的注册地址、公司组成时的股本及z初的股份持股情况、创办人信息、公司董事信息、公司秘书信息(由香港本地的居民或公司担任),并由相应主体签署。(2)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文本香港注册处建议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可采纳《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章)的附表二章程细则范本作为参考,此外还需增加章程的必备条文,即公司的名称、宗旨、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限额、股本情况。(3)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1)必须表明是否选择为期3年的商业登记证。(4)自然人受保护资料(PI-NNC1)创办人可依据自身情况在提交注册文件时一并提交自然人受保护资料(PI-NNC1),意在保护该自然人信息不对公众披露。3、缴纳费用依据香港公司注册处规定的申请时所需要缴纳的费用事项进行交费。具体费用见www.elegislation.gov.hk。待注册处审核完毕后,注册处向公司签发相关注册文件及印章资料(约提交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三) 注意要点(1)选择合适的注册资本金《公司条例》未规定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一般来说不会低于1港币,通常会默认选择1万元港币。且香港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验资,也不会显示在注册处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上体现,仅在法团成立表格(表格NNC1)、内部章程细则、周年申报表NAR1上有显示。鉴于公司成员,即股东,对外根据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同时香港公司转股需要承担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部分的0.26%印花税[4],建议在注册时选择合适的注册资本。(2)按时完成公司周年申报根据《公司条例》的要求,私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设立周年日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NAR1,否则视为违反《公司条例》,公司及各负责人可被检控,注册处处长亦有权对企业除名。(3)公司秘书和注册地址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要求,香港公司必须委任一名法定秘书作为公司的联络人,秘书主要是向政府申报公司相关变更事宜,筹备周年股东大会,为董事会编写公司会议记录,保存和处理公司法定记录等,由法人团体或者香港永 久居民担任。此外,公司需要提供一个香港注册地址,均需有效的办公地址。(4)注册香港公司和办理境外投资项目(ODI)备案的衔接相关法律并无规定,但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进行分析,境内投资主体可在中国境内办理境外投资项目(ODI)备案前注册完毕香港本地公司,便于后续申报材料的整理。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境内主体向境外直接投资及涉及资金出境的,均需向国家主管部门申办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手续(以下简称“ODI备案”)。因投资主体涵盖公司、合伙企业、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下文主要以公司的视角,从办理ODI备案的条件、流程、材料及相关注意要点等方面进行分析,供投资人参考。(一) 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ODI备案)的概述关于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下面从核准备案的范围、主管机关、条件等方面简单介绍。(1)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包括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的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及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还包括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2)对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国家发改委或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3)核准通过的条件(i)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ii)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均符合真实性、合法性要求。(iii)投资主体提交的项目申请备案文件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ODI备案)的流程1、确认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与投资主体完全一致的,申报主体即为投资主体。若申报主体与投资主体不完全一致的,如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2、确定核准机关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若申报项目为非敏感性项目,投资主体为地方企业的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3、递送申请材料向国家或地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以上海市省级备案管理项目为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境外投资申报文件、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股权架构图、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决策文件、投资协议或类似协议、资金来源真实合规证明、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项目情况承诺说明书[5]。4、办理外汇管理登记备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投资主体取得发改委签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和商务部门签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可直接向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三) 注意事项1、境外直接投资活动的范围较广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规章规定,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包括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2、核准项目时间较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操经验,办理ODI备案的时间较长,通常需要两到三个月或更长时间(根据核准机关的工作量及反馈情况),建议投资者充分预留备案时间,以保障项目顺利进行。3、核准文件存在有限期投资主体取得的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或证书存有2年的有效期,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需向商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或核准,或向发改委部门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注:以上为作者基于现有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资料对注册香港公司及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ODI)的流程及要点进行分析,具体以相应业务办理窗口或部门意见为准。[1]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第622章)8.股份有限公司(1)就本条例而言,如某公司的章程细则将其成员的法律责任限于该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该公司即属股份有限公司。(2)就第(1)款而言,如某原有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中,有某条件述明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而该条件凭借第98条被视为该公司的章程细则的条文,则该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即视为按该公司的章程细则而限于该等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9.担保有限公司(1)就本条例而言,如某公司符合以下说明,该公司即属担保有限公司 ——(a)该公司没有股本;及(b)该公司的章程细则将其成员的法律责任限于该成员藉该章程细则承诺在该公司清盘时支付作为该公司资产的款额。(2)如有关的公司于2004年2月13日之前,根据《旧有公司条例》组成为或成为担保有限公司,则第(1)(a)款不适用。[2]《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第622章)102.有限公司不得以没有“Limited”等作为名称z后一个字注册有限公司不得以下述名称注册 ——(a)(如该公司只有英文名称)没有以“Limited”作为z后一个字的名称;(b)(如该公司只有中文名称)没有以“有限公司”作为z后4个字的名称;或(c)(如该公司兼有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 ——(i)没有以“Limited”作为z后一个字的英文名称;及(ii)没有以“有限公司”作为z后4个字的中文名称。[3] 香港注册处查册中心:www.icris.cr.gov.hk[4] 香港特区2021年6月11日:《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5]上海市发改委 一网通办 (sh.gov.cn);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一网通办 (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