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1、一般纳税人性质: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检验补货销售额的企业和企业单位,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2、小规模纳税人性质: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认定标准不同
1、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1)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兼营货物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年度应税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低于50万元(含本数,下同)。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其他个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单位和应税行为不频繁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