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要求(全国共用)
2024年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要求已发生变化,不仅是注册资金要实缴,额度也大大提高,下面腾博李经理根据办理私募基金公司的经验,将从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名称要求、法定代表人注意事项、注册资本、公司的场所、经营范围、成立日期限制等方面详细讲解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及备案相关内容。
-1-关于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名称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
二、此外企业名称中不能包含的内容和文字
1.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budui番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工商局不予核准企业名称
(1)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2)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征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
所以,准备申请注册私募基金公司的小伙伴们注意了,取名的时候一定要多起几个,免得核名时候不通过浪费大量的时间。而且取名时不要浮夸,不要起带有“国际”“中国”“国家”等字样名称,核名很困难。
-2-关于私募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意事项
1.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协会加强核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Zui近 3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视情况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公开谴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
(二)被协会采取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等纪律 处分措施;
(三)在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主要出 资人、未明确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
(四)在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主要出资人、未明确负有责任 的管理人员;
(五)在存在重大风险或者严重负面舆情的机构、被协会注销登记的机构任职;
(六)需要加强核查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第3条
2.禁止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理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Zui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二)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三)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还应当 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10条
3.关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求:
《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的 相关工作经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二)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三)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六)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七)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3 号》第4条
4.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求:
《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的 相关工作经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 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二)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三)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六)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七)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八)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3 号》第5条
5.关于私募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兼职情况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11条、第12条。
-3-关于私募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
关于注册资本与实缴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8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均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境外出资人应当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第5条
目前,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guanfangwangzhan公式信息,私募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为1000万元,根据上述条文要求,要求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关于私募基金公司的成立日期限制
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目的而设立,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因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需要暂缓办理登记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1 号 ——基本经营要求》第2条
-5-关于私募基金公司的场所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 12 个月,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应当具有合理性并说明理由。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第8条
-6-关于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
1.经营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管理业务类型一致。
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第4条
2.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 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关于私募基金公司的股东
1.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的认定
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协会另行规定。
主要出资人:是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5%以上股权或者财产份额的股东、合伙人。
2.不得担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3 年;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8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五)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六)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七)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15条
3.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形注意事项。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 合规、有效展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在保 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
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开展情况、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治理情况和合规风控水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自律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17条、第18条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二)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际控制人地位;
(四)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20条
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按照下列路径依次认定实际控制人:
(一)持股50%以上的;
(二)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
(三)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
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6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等。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安排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协议不得存在期限安排。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隐瞒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要求。不得滥用一致行动协议、股权架构设计等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得通过表决权委托等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第11条
6.私募股权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经验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相关经验包括: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二)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三)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或者担任高5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六)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七)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八)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第10条
7.私募证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经验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相关经验包括: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二)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管理4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三)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者担任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 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六)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5 年;
(七)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前款规定的投资管理工作经验不包括个人证券或者期货等投资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第9条
8.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情形
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相关主体,包括追溯至财政部、各地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各地 方政府、各地国资委等直接控股企业主体。因层级过多或者股权结构复杂,导致前款主体无法履行实际控制人职责的,应当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追溯至能够实际有效履行实际控制人责任的主体;因行政管理需要导致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股权层级与行政管理层级不一致的, 应当提供相关说明。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者自7然人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境外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第13条、第14条
-8-关于私募基金公司税收
1.主要涉及税收类型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2.关于税收优惠
(1)税收优惠。
特殊区域,例如西部地区、经济特区、自贸区、特色基金小镇等,符合当地政府政策,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注册地税收返还,先收后返。
主要根据招商引资落户政策或者税收贡献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