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审计【通过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本金由谁收回?利息能否计算?】
崔某通过“贝米钱包”网络平台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崔某在该刑事案件中陈述,其将所吸收的公众存款均用于对外出借。而通过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可明确,崔某出借给李某某的本案所涉款项亦来源于上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因此从本案所涉“借款”的来源及性质看,其实质属于崔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赃款,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追赃处理。为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崔某的起诉,符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
崔某因与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上海市靠前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崔某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提起刑事诉讼。就涉案借款资金来源而言,虽然崔某声称资金来源中有小部分来源于自有资金,但其并无证据证明,且其亦表示无法区分,故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其说法。鉴于涉案借款来源实系崔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得赃款,故理应依照刑事诉讼相关规定进行追缴。崔某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对涉案借款并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无权提出本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一十九条靠前、四项、靠前百五十四条靠前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作出(2020)沪01民初97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崔某的起诉。
崔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崔某通过“贝米钱包”网络平台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崔某在该刑事案件中陈述,其将所吸收的公众存款均用于对外出借。而通过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可明确,崔某出借给李某某的本案所涉款项亦来源于上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因此从本案所涉“借款”的来源及性质看,其实质属于崔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赃款,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追赃处理。为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崔某的起诉,符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综上,崔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七十条靠前款第(一)项、靠前百七十一条规定,作出(2021)沪民终21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可见,行为人通过P2P网贷平台集合出借人资金后放贷给借款人的,其对借款人不具有债权人资格,不能够向借款人要求返还本金。其出借的本金,由借款人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监督下直接返还给出借人,或者由办案单位依法追缴,待刑事案件终结后统一返还给出借人。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靠前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利息呢?任何人不能够从非法集资、非法放贷中获利,来源于非法集资的借款本金仅仅为涉案财物,不产生利息等任何合法收益,故利息不予计算。法律依据:《民法典》靠前百五十三条、靠前百五十七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至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