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发展股票【中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一审在沪宣判】

中新社上海3月30日电 (记者 李姝徵)上海市靠前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30日一审公开宣判中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

上海一中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对唐某甲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50万元(人民币,下同);对唐某乙判处***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对唐某丙判处***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唐某甲实际控制杨某、王某等人的证券账户;被告人唐某乙实际控制苏某、张某等人的证券账户。

其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关联时间内,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0余万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2440万余元,唐某乙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140万余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

上海一中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与唐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综合考虑各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甲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唐某乙、唐某丙均表示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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