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编制政审审父母吗(父亲坐过牢能考教师吗)
不同地方的政审内容不同,有些审有些不审,如果查父母,通常会查父母的现实表现、政治面貌、主要社会关系和违法犯罪情况等。
《教师事业编制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第三章第十二条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教师及公务员编制: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新录用公务员尚在试用期或未满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期的,以及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报考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考察对象,凡是其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邪教、色情、xidu、盗窃、dubo、诈骗、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一年内曾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近二年内曾受记过处分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和误导组织的,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教师事业编制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第三章第十二条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教师及公务员编制: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新录用公务员尚在试用期或未满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期的,以及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报考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考察对象,凡是其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邪教、色情、xidu、盗窃、dubo、诈骗、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一年内曾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近二年内曾受记过处分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和误导组织的,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